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归属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