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1年8月26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免疫与登记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重点管理区内,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Chapter 3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无主犬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禁止丢弃犬只尸体,禁止买卖病死犬只。
Chapter 4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
(一)不得随意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
(二)对经营的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犬吠,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经营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Chapter 6附则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