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