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