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