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