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1年8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城区是指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开展社区营造活动,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Chapter 2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普查,对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街区、建(构)筑物,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议。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
Chapter 3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权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一)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措施进行保护;具备保护能力而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先予抢救保护,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修缮、加固、修复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泉州古城、丰州古城危房改造具体办法分别由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Chapter 4合理利用
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传统建筑工匠名录。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周边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以南音、南戏、南拳、南建筑、南派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闽南文化进校园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课后推广闽南语教育。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老戏曲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形成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修建损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一)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市辖区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