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历史城区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普查,对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街区、建(构)筑物,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议。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