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