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损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三)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