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4 合理利用Article 34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资助、产权置换、以修代租等支持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