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1年7月27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Chapter 2名录保护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六)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
(一)能够反映陶瓷传统制作技艺,连续生产三十年以上且保存完好的窑址、作坊和矿址;
(二)体现景德镇特色的制瓷工艺和流程;
(三)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陶瓷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
(五)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一)陶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陶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陶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后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一)陶瓷文化资源消失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二)技艺代表人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其他应当退出名录的情形。
陶瓷文化资源退出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退出名录并公布。
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
退出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陶瓷文化资源的线索和实物等。
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Chapter 3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陶瓷文化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
(二)陶瓷传统制造技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陶瓷文化资源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
(四)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考古发现的文物遗存区域、新建的陶瓷文化资源丰富区域等具备前款特征的,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Chapter 4传承、创新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在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技艺代表人进行培训,建立健全技艺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配合文化旅游、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进行陶瓷文化资源调查工作;
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损害陶瓷传统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单位形象及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陶瓷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陶瓷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机构进行展览和研究。
每年十月份为景德镇陶瓷文化宣传活动月。
鼓励陶瓷文化研究机构、民间陶瓷文化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艺代表人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陶瓷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推荐优秀的陶瓷文化研究成果,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奖项评选。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自建或者与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教学研究和实践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等形式培养陶瓷文化专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化资源、智能化处理、网络化传播等技术,建设陶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陶瓷科技创新平台、陶瓷文化产品供需对接平台,构建陶瓷产业供应链体系。
鼓励陶瓷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单位规范生产、经营等活动。
加强陶瓷品牌的保护和建设,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景德镇国瓷文化品牌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与陶瓷文化相关的旅游活动,推出陶瓷文化旅游特色产品,组织讲解员、导游等人员进行陶瓷文化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