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Chapter 2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Chapter 3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
Chapter 4登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
(七)公开制度;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Chapter 5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县、乡农村财务会计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核算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承担经济合同审查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公开资料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Chapter 6扶持和监督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和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