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