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

(七)公开制度;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