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