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