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公民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有序礼让;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六)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六)不得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十一)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赴境外旅游的还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文明规范;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四)医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六)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语言,拒绝网络暴力;
(六)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长、内容及游戏消费等制定具体限制措施;
(七)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三)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爱惜粮食,合理点餐,节约用餐,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时,按照人数文明节俭安排餐饮,避免餐饮浪费;
(六)践行绿色殡葬,采用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
(七)国家机关带头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推进无纸化办公;
(八)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
家庭培育、践行和传承良好的家风家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做好下列工作: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学生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四)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和无障碍坡道、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标识;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援助。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作品。
Chapter 4治理与监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治理,及时纠正、查处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和驾驶非机动车违规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等交通不文明行为。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促进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