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