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出行法治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治理,及时纠正、查处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和驾驶非机动车违规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等交通不文明行为。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促进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