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1
- Articles
- 12 articles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
仲裁机构枉法裁决;
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
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审判机关枉法裁判;
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股东套取或者挪用金融机构资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期限开发建设;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省、市、县人民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报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
(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三)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
申请。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