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严重失信信息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当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市、县人民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报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