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认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