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

仲裁机构枉法裁决;

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