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
(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三)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
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