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

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审判机关枉法裁判;

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