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股东套取或者挪用金融机构资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期限开发建设;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