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4月28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具体措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各类媒体和电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二)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收集点。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场所,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
(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实时记录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一)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二)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
(四)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选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自行管理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选址。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选址。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可以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美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居民、村民回馈。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宣传员,协助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临街商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有关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办法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地的;
(二)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
(三)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
(四)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