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可回收物收集、运输服务,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点、分拣中心,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