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场所,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

(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台账,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