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二)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收集点。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