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选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自行管理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选址。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选址。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