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乘用电梯的习惯。
Chapter 2生产和经营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一)设置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电源;
(二)具备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物联网电梯系统。
(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Chapter 3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出租、出借配有电梯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二)建立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
(五)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和已安装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有效使用。
(六)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围挡,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具备应急救援资质的,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资质的,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八)保持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
(九)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
(十)劝阻占用电梯相关公共空间的行为,保障电梯救援通道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规定。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轿厢门、层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蹦跳、嬉戏、打闹;
(五)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六)用载人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九)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十)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看护下乘用电梯。
乘客违反安全使用规定乘用电梯的,同乘人员有权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阻止或者批评教育。
Chapter 4维护保养
(一)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产品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在维护保养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采用信息技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相关数据上传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Chapter 5检验、检测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电梯检验、检测结论,方便市民查询。
Chapter 6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地方标准。
Chapter 7住宅电梯特别规定
住宅电梯尚未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住宅电梯在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住宅电梯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代修。
(一)将住宅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住宅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停止使用住宅电梯的,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退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前向住宅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住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住宅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防护措施,进行现场管理;
(五)在住宅电梯轿厢内张贴、播放商业广告应当保证轿厢安全。
当同一单元楼内的部分电梯停止使用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电梯加强安全管理;当同一单元楼内所有电梯均停止使用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电梯使用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抢险等紧急情况的需求。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建立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已安装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有效使用的。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
(三)未在维护保养期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的。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故障暂时难以排除,未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的。
(五)未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六)未设立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的。
(七)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要求时限内到达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