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住宅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住宅电梯尚未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住宅电梯在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