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