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0年5月26日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厕所改造、污水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及村容村貌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和粪污处理项目。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
Chapter 2规划建设和管理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项目用地应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项目实施。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禁止折损树木花卉、践踏草坪损坏公物、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优秀典型的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Chapter 3垃圾治理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级(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共空间,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损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Chapter 4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
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
粪污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
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Chapter 5村容村貌治理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化监督指导。
(一)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卫生整洁,没有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二)行政村临街、迎路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外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环境清洁;
(四)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五)新建村内道路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六)有关提升村容村貌的其他要求。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村屯内主街路、巷路的路容、路貌。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将秸秆倾倒或者弃置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使用环保农用薄膜等环保产品。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七)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
(八)违法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九)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及设施的行为。
Chapter 6畜禽养殖治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