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村容村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卫生整洁,没有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二)行政村临街、迎路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外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环境清洁;

(四)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五)新建村内道路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六)有关提升村容村貌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