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管理、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办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六)禁止折损树木花卉、践踏草坪损坏公物、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优秀典型的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