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损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