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级(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