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的活动;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