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标准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
(五)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推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惩;
(九)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Chapter 2标准的制定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制定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以及编写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号发布;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
鼓励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
标准的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编号、名称等信息;企业执行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
修订地方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予以公告。
Chapter 4奖励与激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聘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hapter 5服务与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培养标准化管理人才。
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开展面向社会的标准化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
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