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

(五)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推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惩;

(九)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