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