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

修订地方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