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Chapter 2组织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Chapter 3工作职责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
(五)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
(六)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Chapter 4工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大数据应用发展、气象等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Chapter 5监督考核
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流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上级、本级总河长的决策事项或者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的;
(四)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一)未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河长交办事项的;
(二)对河流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