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