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0年4月2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从事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Chapter 2权利义务
(一)以任何形式收集、制作、提供、传播民族歧视、民族侮辱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的信息;
(二)在图书、报刊、影视作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等载体中使用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
(三)参与、支持恐怖活动;
(四)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归结、转化、上升为民族问题,以民族身份挑起民族矛盾;
(五)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Chapter 3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统一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指导、监督、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落实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措施;
(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执行落实好有关少数民族干部录用、聘用规定;
(八)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九)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实施有关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五)发挥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谐;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单位、行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推进群众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一)积极开展本村(居住地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三)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移风易俗,弘扬正气,将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一)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民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使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
(三)妇联应当教育引导各民族妇女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设团结和谐、融洽和睦的家庭、邻里关系;
(四)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表扬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集体和个人。
Chapter 4宣传教育
(一)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
(二)法律法规及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爱国、守法、感恩、团结的宣传教育;
(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宣传教育;
(五)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5.12”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大禹纪念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红军长征纪念馆、红四方面军总医院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
自治县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保障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力、不到位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问题的;
(四)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