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收集、制作、提供、传播民族歧视、民族侮辱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的信息;

(二)在图书、报刊、影视作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等载体中使用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

(三)参与、支持恐怖活动;

(四)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归结、转化、上升为民族问题,以民族身份挑起民族矛盾;

(五)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