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一)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民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使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
(三)妇联应当教育引导各民族妇女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设团结和谐、融洽和睦的家庭、邻里关系;
(四)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